“《电子商务法》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研讨会在京举办
  发布时间:2019-02-15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121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同举办的“《电子商务法》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会议室成功举办。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处长廉建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管处长李崧、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晓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米新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冯霞、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韶光、京东法律研究院院长丁道勤等十余位来自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电商企业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参与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立足电商的登记与管理、“加拿大鹅”事件、年节大促“砍单”等热点问题,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实施情况、市场反应、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与会专家就《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经营者“亮照”登记的落实、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认定、电子商务广告的规制、消费者评价权的保障、先行赔付的规范、跨境电商、用户数据保护及账号注销问题的规制和电子商务领域公益诉讼的完善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充分的交流,并对前述问题认识与界定、规范与治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邱宝昌会长表示,《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较为集中的规定,而对于自建网站经营者与通过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规范则相对较少,例如对当前较为活跃的社交化电商的认定与规范;而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界定,不仅关系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法》规范行为、保障权益、促进发展三大目的实现效果,就此而言,《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与“亮照”,与会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在元月生效实施之际,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电商企业,对于《电子商务法》的贯彻普遍有一种“焦虑”,而“焦虑”的重点在于登记监管,即如何在确保电子商务行业平稳发展的前提下,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部分专家表示,电商法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应当进行登记,电商法还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义务与责任,但法律仅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对电商经营者督促登记的义务,而没有明确非平台经营者(例如自建网站的经营者、其他网络的经营者)对电商经营者督促管理的义务;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这一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经营者“亮照”这一问题,部分专家认为,“亮照”不能代替登记,经营主体清晰是“亮照”的第一步,但“亮照”工作的落实也直接关系着主体及其责任的认定,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关于“亮照”的管理规范,但对于微商等社交化电商的管理仍存在一定的监管间隙;部分专家认为,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商经营者,平台应当严格落实登记管理义务;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商经营者,也应当要求亮明主体身份。还有的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鼓励平台通过完善平台规则规范电商经营者亮明身份的行为。

  与会专家还就零星小额的认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的落实、跨境电商的规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通过本次会议,与会专家不仅进一步深化了对《电子商务法》具体规定的理解与认识,而且在对《电子商务法》具体规定的研讨过程中,与会专家还结合研讨成果向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推动了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深度融合、动态交流,还为《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落实贡献了专家智慧、营造了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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