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管辖权不公平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22-11-15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管辖权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具体如下:

  一、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且仲裁终局,限制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权利。

  例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XXX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消费者对仲裁机构的非司法性质、仲裁规则程序和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等并不了解,并且由于消费纠纷大部分涉案金额较小,因此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相比明显偏高,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因此,在消费领域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排除司法管辖权,涉嫌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情形。即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也不能就此认定相关内容是双方基于合意达成的约定,更不能直接据此格式条款排除司法管辖,而应根据格式条款具体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在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等判断基础上确定其效力。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单方面约定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例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将发生的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又如,若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被告所在地/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意见:

  (一)法律分析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赋予原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单方直接规定出现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为对经营者有利的经营者或被告所在地法院,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

  另外,即使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格式合同中,经营者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也不得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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