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出行热,防晒需慎选!这份提示请您查收
  发布时间:2024-07-22  信息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暑期防晒化妆品广告发布提示

  随着暑期亲子出游热潮的兴起,防晒化妆品需求急剧攀升,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为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防晒化妆品的消费需求,推动市场的繁荣与发展,现就防晒化妆品广告发布要求做以下提示:

  一、资质要求及发布准则

  防晒化妆品应取得相关资质

  防晒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发布防晒化妆品广告前,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资质的,不得在广告中宣称其具有防晒功能。

  广告宣传应真实准确

  防晒化妆品广告应按照产品真实的SPF值等信息进行宣传,严禁在广告中使用夸大防晒效果、虚假防水时长或未经验证的对比图片等误导性内容,要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儿童防晒化妆品广告规范

  产品注册与标志展示

  儿童防晒霜作为专属于儿童的化妆品,除取得特殊化妆品审批外,必须在正式投放市场前完成必要的儿童化妆品专属标志——“小金盾”的注册流程,并在产品的显著销售包装面上清晰展示,以此明确其身份。

  广告宣传需避免混淆

  “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

  广告宣传需避免夸大

  在广告宣传中声称“适用于全人群”或暗示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须严格遵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广告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暗示产品关联祛斑、美白等特定功效。

  广告禁止性规定要求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可能诱导儿童误食的词汇或设计,如“可吞咽”“无害食用”等,确保儿童使用安全。

  三、广告代言人的选择

  倡导正面价值导向

  选择具有正面影响力、与品牌形象相符的代言人,通过代言人分享使用感受,传递健康、安全、科学的防晒理念,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防晒化妆品。

  遵循法律法规底线

  禁止使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拒绝选用违法失德或有不良记录的明星代言,树立正面社会形象。

  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以示警戒。

各平台企业要强化防晒化妆品广告的合规性审核,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健康消费环境,不断提升防晒化妆品市场的整体信誉与品质,增强消费者信任度,激发消费者购买欲,从而促进消费增长,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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