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食品虚假宣传 商家赔偿五百元
  发布时间:2018-08-10  信息来源:北京市消协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案情简介】

2018522日,消费者唐先生以30元的价格网购沙拉调味酱1瓶。消费者在该公司网页上看到,宣传该商品是“低脂食品”,实际收货后发现,该商品的营养成分中“脂肪”含量标称不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要求。消费者认为网站涉嫌虚假宣传,要求网站退一赔三,对方拒绝,遂投诉到朝阳区消协崔各庄分会。 

【调解结果】

崔各庄消协分会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店铺在其网页上对其销售的色拉调味酱描述为:“德国进口,适合减肥人士食用的蔬菜水果低脂沙拉汁”,而该商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里标注的脂肪含量为“5/100毫升”。其网页上的表述不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的“低脂肪”的“脂肪含量≤1.5g/100 mL(液体)或≤0.5 g/100 g(固体)”的要求,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经消协调解,被诉方赔偿了消费者500元。

【案例分析】

  显然,此投诉并不是“食品安全问题”投诉,而是“虚假宣传”类别,尽管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是原卫生部于2007年制发、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规范和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则是原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而起草,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标准)。不论是《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还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其中对“低脂肪”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脂肪含量≤3 g/100 g(固体)或≤1.5g/100 mL(液体)”。该公司的宣传显然不符合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消费者只购买了1瓶售价30元的商品,按照该条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给予了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在承担民事赔偿的同时,被投诉方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消协组织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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