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与标价签不符 按价格欺诈处理
  发布时间:2018-08-10  信息来源:北京市消协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案情简介】

201851日,消费者于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某品牌酸奶价签模糊,就咨询超市营业员,营业员说是42元,但在缴款时却被收取了53.72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经营者态度蛮横,不予解决,随后投诉至朝阳区消协双桥分会。

【调解结果】

消协受理投诉后,及时与被诉超市取得联系并进行调查,消费者所述属实。超市称,该商品要下调价格,但还没有调整完成,收银机中也还是原价,售货员以为已经调价,因而对消费者说了错误的价格。消协向经营者宣传了有关法规,营业员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企业的承诺。经营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了多收消费者的11.72元,并按消法规定,赔偿了消费者500元。

【案例评析】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第二项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显然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是11.72元,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因此按五百元给予赔偿。

价格投诉也是消协处理的一个重点,将来也许工作量会更大,消协以后还会继续收集有关案例,提示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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