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告保险公司再赔11万
  发布时间:2022-11-24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王先生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被撞断多根肋骨。因为不懂法律规定,他早早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除医疗费用外,获得了5.7万元赔款。但事实上,构成十级伤残的他理应获得十余万元赔偿。可白纸黑字的协议已经签了,该怎么办呢?通过法律咨询,他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的赔偿,最终又获赔11万元。

  王先生步行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伤,经过交警审查认定,司机胡先生醉酒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几天后,王先生的儿子代表他与胡先生签署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胡先生承诺承担王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另行赔偿王先生其他损失57000元,此次事故赔偿一次性终结。

  签署协议当日,王先生就收到了全部赔款,随即给胡先生出具了谅解书。后来,胡先生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刑。鉴于有自首,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胡先生获得了从轻处罚。

  经过鉴定,多根肋骨骨折的王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在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时,王先生没有预判到自己是十级伤残,再加上因伤残造成的种种生活不便,愈发让王先生觉得当初协议赔偿的金额少了。

  经过专业的法律咨询,王先生得知,交强险可以在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交通事故的伤者进行赔偿。于是,他将胡先生及其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其合理损失。

  胡先生和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与胡先生已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不应再予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再予赔偿,就会向胡先生追偿,那么胡先生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法院认为,二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未涉及保险公司,不能视为王先生放弃了交强险的保险利益。而且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为57000元,与法院查明确定的具体损失差距较大。如果根据协议内容推定王先生是在放弃保险利益的前提下与胡先生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其显失公平。再鉴于王先生签订协议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胡先生因此得到刑事从轻处罚,因此,对一次性赔偿协议的解释应倾向于对伤者有利,不能视为王先生放弃保险利益。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王先生11万元。至于医疗费用,由于胡先生已赔付,王先生不能再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记者 孙莹 通讯员 郑宇昕 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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