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违法者出售银行卡,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22-11-30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案例回放

  今年年初,王某明知“虾哥”(网名)为赌博平台违法转账,仍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用于违法转账。据调查,王某所售的三张银行卡于两个月内单边转入流水103万元(其中包括电信诈骗资金)。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讲法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借助普通人的账户、电话卡等信息进行资金交易和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切不可为了小利而将银行账户、电话卡等带有个人专属属性的信息出售或者转借他人,否则不仅会被记入信用记录,被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还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从犯等罪名,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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