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机构购买了课程,预存几千元课时费,但上了几节后因工作调动而无法继续学习后面的课程,消费者要求退费,是否合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案件。
2021年11月23日,小燕通过微信与某瑜伽馆的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并签订服务协议,后转账预付4500元办理了一对二的瑜伽私教课程。上了几节课后,小燕因工作上的调动,无法再去瑜伽馆学习剩余课程,便与瑜伽馆沟通,希望能退回剩余的课程费用。但瑜伽馆却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会员办卡后不能退费”为由,拒绝退款。于是,小燕将瑜伽馆诉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燕与瑜伽馆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虽然瑜伽馆并没有违约行为,但本案涉及合同约定的培训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应解除双方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据此,瑜伽馆应返还小燕剩余培训费3525元。但小燕在瑜伽馆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扣减违约金后,瑜伽馆最后应返还小燕剩余服务费2820元。(陆莹 黄景娜)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其履行过程需要合同当事人全程参与和互相配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无法强制履行。若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例如发生停业、擅自变更上课地点等根本违约情形,消费者有权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消费者的请求比较容易获得支持。但如果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基于教育培训合同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会判决解除合同,但违约方解除合同会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教育机构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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