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出于好心,免费让同村村民搭乘自家三轮车,后该村民从车上摔下住院治疗多天,这期间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车主是否担责呢?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金某与钱某为同村村民,今年9月,金某等5人约好一同前往钱某家中聚会,钱某贴心提供了接送服务。事发当天,金某等人自行爬上钱某三轮电动车后车厢,坐在车厢侧栏板上。钱某见金某等人已全部上车,在未告知金某等人的情况下,启动了三轮车,金某因未扶稳坐好,栽倒在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多天。
“我好心让你搭乘,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是你自己没有扶稳坐好导致受伤,为什么要我赔?”
“我是在你车上摔倒的,理应由你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医疗费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金某遂将钱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其支付花费的医疗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陈爱国考虑到该案属于“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双方也是同村村民,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激化邻里矛盾。为减轻群众诉累,陈爱国决定实地走访,“面对面”解决问题。
“钱某,你好意搭乘的行为值得赞扬,但是货运三轮车是不允许载人的,且你允许金某免费搭乘,在行驶过程中,就应对其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金某,虽说你是在钱某的车上发生意外,但你在搭乘钱某的三轮车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发生这种事儿也不是你们愿意看到的……”陈爱国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钱某当场向金某支付了医疗费20000余元,金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为了出行载物方便,很多人选择购买货运三轮车,但是货运三轮车后车厢是为运输货物设计的,内部并没有搭载座椅、安全带等一系列装置,不具备载人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三轮车搭乘现象较为常见,“好意搭乘”的驾驶者属于善意无偿运载他人,一旦运载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并不因无偿而免责,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好意搭乘”“带一脚”等属于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社会倡导。但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莫让好意变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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