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成“消费者”“反向”诈骗商家
  发布时间:2024-11-19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轰轰烈烈的11”网购狂欢节已经接近尾声,不少剁手党们已经陆续收到货品,绝大多数交易均正常完成。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却利用电商平台关于购物、退货以及互联网物流的一些漏洞,大肆诈骗财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诈骗案,被告人宋某因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5月至10月间,宋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虚构自己要购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并选择货到付款模式,在网络商家发出的四台笔记本电脑寄到后选择拒收,致使货物需被退回卖家。经此过程,宋某即获得了订单详细信息,包括单号、卖家手机号和姓名等等。在货物退回快递点后,宋某又利用掌握的卖家身份信息,通过某拉货平台下单,谎称自己是卖家并将信息提供给拉货司机,让司机去快递点取货。因司机提供的信息与订单信息相符,快递员遂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快递包裹交付给司机。之后为逃避侦查,宋某又在该拉货平台上订立多个订单,使快递包裹在多个司机之间转手,并委托最后一名司机将快递包裹寄往其所在的地区。包裹寄到后,宋某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于其指定的隐蔽地点,后将包裹秘密取走。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采用上述方法,还在快递营业部取走被害商家寄出的高档相机及镜头3个,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随后,宋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他人进行销赃,但因无法提供物品来源及本人身份证明被拒绝。后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宋某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刘璐)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购物、网络约车、网络跑腿等互联网服务项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网络交易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如今,广大消费者已经逐渐建立起了网购风险防范意识,更多时候会选择可信赖的购物平台和卖家,仔细辨别商品真伪。

不过,犯罪分子伪装成消费者反向诈骗网络商家的情况还不多见,本案也给广大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方面,网络商家应当提高警惕性,增强反诈意识,对于选择到付却又无理由拒收等情况特殊的大额订单要特别予以关注,及时跟进订单状态。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物流公司也应对网购过程中的支付方式、退货流程、物流托运、商品投递等规则进行优化,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减少网络交易的安全风险。另外,网络商家一旦发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诈骗,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及时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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