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加印”知名商标 “翻新老板”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4-12-03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男子“借”知名商标卖光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45000元。

  20183月,被告人彭某淇在古田县成立某科技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并担任实际控制人,雇请黄某昆(另案处理)等人从事二手光调制解调器(俗称光猫)翻新、出售等业务,其本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及对接客户等。

  20223月,被告人彭某淇接到公司客户“魏某波”的订单后,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科技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车间将通过市场渠道收购的二手光猫进行拆解、检测,清洗留存主板,又将全新外壳上印刷知名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功能字,再在公司车间将主板与外壳及其他零部件进行组装,并包装为知名公司的产品,而后存放于仓库内。

  20229月,公安机关在该科技公司及仓库内,查扣品牌光猫1234个、光猫外壳690个,销售价格共计56725元。期间,被告人彭某淇于20228月收取“魏某波”预付款11345元。经知名公司辨认,上述被查扣的光猫及光猫外壳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彭某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廖梦旖)

   相关附件
·
   相关文档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技术支持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12 版权所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京ICP备12010422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