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新能源汽车存在缺陷的立即停销并召回
  发布时间:2019-03-21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3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事故的处理方法以及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逾260万辆,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1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4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通知要求,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通知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缺陷技术会商与调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评估。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和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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