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规征求意见:共享单车预付金不超百元 押金应当日退还
  发布时间:2019-03-21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3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在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押金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针对ofo、途歌等押金难退问题,多名业内人士曾指出,企业无押金专用账户、擅自挪用押金等,是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对于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应当与银行合作。用户应当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用户已有该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直接绑定使用。合作银行应当依法合规为用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运营企业应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预付金不得超过100

  针对共享单车、汽车押金数额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押金应当日退还

  针对押金退还时间,《征求意见稿》指出,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数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转出,当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向运营企业进行预警,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还用户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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