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涵颖
近日,有网友发现某些长视频平台在播放广告时,实际播放时间多于其标明的倒计时,这种“偷时间”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虽然平台辩解为缓冲延迟,经测试实为系统性设计,网友称之为新型“鬼秤”。“鬼秤偷时间”再次暴露了资本逐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从法律维度审视,视频“鬼秤”绝非无关紧要的“小事”,而是明确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活动需恪守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平台虚标广告时长,用虚假倒计时误导消费者,本质是通过欺骗性手段额外占用用户时间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为消费者筑牢权益屏障,该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平台隐瞒广告实际时长,既违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此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提出,严禁以虚假播放标志欺骗、误导用户,第二十七条更明确了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标准;若平台或广告主存在故意欺诈情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消费者还可依法主张赔偿或退款。
从强制观看广告、诱导跳转到时间欺诈,有的互联网广告已形成了一套“时间收割”产业链,用户的时间正在被切割和贩卖。特别是部分消费者付费后使用视频平台,其观看正片的时间资源被广告占用,权益必然受损。
现实中,“时间鬼秤”的追责和治理存在一定困难,被侵占的几秒、十几秒时间,难以量化为财产损害,导致消费者维权动力不足。同时,广告主、平台、经营者责任链条复杂,相关主体责任难追究。互联网广告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方发力、多措并举。首先,主管部门应当关注广告虚假计时问题,加强对视频平台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确有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应进行相应处罚。其次,消费者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定途径促进视频平台和用户争议解决,同时可联合地方政府、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广告行业的指导和规范,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广告行业标准和自律机制。第三,广告行业应当严格遵守现有广告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广告主作为主要责任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的时长,使用倒计时、进度条等形式向用户明确提示广告剩余时长,还应当进一步明确时长单位。视频平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管理者,有义务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若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导致虚标倒计时的广告发布,平台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平台服务更不能突破法治底线。当网络视频成为大众日常娱乐的重要方式时,消费者的时间权益更需被尊重与守护。只有将“依法经营”刻入平台发展基因,以严格监管筑牢权益防线,才能让视频平台在合规轨道上健康发展,让消费者在数字空间真正享受到诚信服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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