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冒用身份,证券市场投资者须警惕三大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6-01-23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复制网址 打印
摘要:

近日,上证指数实现17连阳,时隔十年重返4000点,全市成交额再创新高;商业航天、脑机接口、AI应用等概念持续火热,吸引大批投资者涌入证券市场,但证券市场也潜藏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31月至202512月,北京法院共审结涉证券市场投资类案件361件。

法官提示,投资者入市应警惕三方面法律风险。

一是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或盗用其身份开展非法证券活动,骗取投资者投资金。2025年以来,金圆统一证券、东莞证券等多家机构密集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警惕冒用本公司员工名义的非法证券活动。尤其随着AI技术应用日趋成熟,不法分子诈骗手段逐渐技术化、专业化,通过开盒手段非法获取证券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再以“AI换脸等技术冒用身份,以保底收益”“低手续费等噱头虚假宣传,甚至伪造加盖金融机构公章的投资文件,诱使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或下载仿造的证券交易软件,最终诱骗资金划转。加之冒用对象多为中小型券商,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辨别难度。

二是金融机构未履行投资风险告知的适当性义务,致使投资者购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并遭受损失。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并据此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但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出于简化流程、提升销售业绩等目的,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最终导致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亏损。

如北京金融法院审结的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董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公司向董某推介私募投资基金时,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董某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进行研判,导致董某最终投资亏损188939元。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与董某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董某自身对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最终投资公司被判赔80%投资损失。

三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加剧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导致其错误决策、投资受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及时、真实、准确向所有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决策,往往会对投资者的决策形成误导,最终造成其财产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审结的岳某某与中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最终股票被上交所摘牌,造成岳某某投资损失3018.54元。法院认为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与岳某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其向岳某某赔偿损失3018.54元。

北京一中院法官建议:应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并向证券公司核实从业人员身份,提高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等不实宣传的甄别能力,避免受骗;压实金融机构责任,强化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审查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开展多元化解,可与证监会等机构合作推动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快速化解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并完善相关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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